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90********,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高层**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83********,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等人饮酒后驾驶其所有的蒙DG****号小型轿车拉乘宋某某、马某某、姜某某、李某某4人欲返回林西县新城子镇东台子园区工地,途中姚某某明知宋某某已饮酒仍交由宋某某驾驶该车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林西县新城子镇东台子园区公路时,车辆驶入路外坠落后仰翻,致马立当场死亡,宋某某、姚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受损。2020年5月21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2.65mg/100ml;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2.85mg/100ml。2020年5月30日,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马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姚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经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李某某、姜某某及被告人宋某某、姚某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马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姚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4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4人轻伤;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广臣

                                

2020年7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 被告人宋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