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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家集人民

起      

谢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萧县,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萧县刘套镇**行政村***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7时13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苏CJ****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致蚌合高速公路蚌埠方向52KM+800M路段时,由于观察疏忽,姚某某驾驶的车辆与正前方低速行驶的(耿某驾驶的)皖C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使皖C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后发生侧翻,造成皖C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付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10月14日经淮南市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耿某承担次要责任、付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于当日案发后报警,并主动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耿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百友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于胜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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