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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小区**组团**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皖G*****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车由枞阳县**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前方同向鲍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鲍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与死者鲍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鲍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姚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甲、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章晶晶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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