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镇**村,山东省*****有限公司员工,住高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唐县人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宾馆附近时,与由西向北转弯的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姚某某拨打120急救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高唐县**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号小型汽车、电动三轮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娇娃
检察官助理:王合凯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