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经本市武陵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与经该路段同方向在前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推板车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同日,被害人家属收到姚某某赔偿的丧葬费5万元。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2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姚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勘验笔录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调整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娟

检察官助理:袁紫月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