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4********,汉族,中专大化程度,原浙江**学院员工(现个体),住浙江省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兜**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17时39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浙F*****小型轿车,由浙江**学院桐乡校区驶往桐乡市**镇,途经**街道***路桥东堍由东往西行驶时,与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俞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俞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经桐乡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通知等、酒精测试结果、电话联系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及认定书;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车辆痕迹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
5.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梅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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