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20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区人,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省**市**区***路**号**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6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5年7月2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皖S**号客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双桥乡小李庄西边时,追尾撞上何某某掌控方向、郭某某、何某某在后推行的摩托三轮车后尾部,造成郭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夏某某、郭某某受伤,后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姚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4、法医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邸玉玲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