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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1********,汉族,初中肄业,住洛阳市**区**街坊**栋**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豫C*****号****式货车沿**通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伊川县**镇**村路口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的王某某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王某某及同车人李某某死亡,同车人解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姚某某使用********号码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事故责任认定,姚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解某某、李某某三人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李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王某某、解某某、姚某某、李某某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豫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6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事故认定书、110、120接警登记表、诊断证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权**、赵**等4人证言;3.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耀勋

检察官助理:翟海欧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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