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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昌县,住铜鼓县**镇新桥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赣******的小型轿车从铜鼓县三都集镇往望湖村行驶。12时17分许,行驶至G220国道1569公里+400米路段时,因占道行驶与对向被害人周某乙驾驶的赣******两轮摩托车(后载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乙受伤,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姚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铜鼓县交警大队认定,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周某乙、赖某某无责任。目前,被告人姚某某未与被害人及家属就故事损害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制证信息状态查询、户口信息、驾驶证及车辆查询、领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甲、刘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铜鼓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尸)字[2020]第005号鉴定书;铜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609261202000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铜鼓益民司法鉴定中心益民鉴定[2020]临鉴字第02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6.交通肇事现场图、现场勘查选录、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姚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瑶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卷宗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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