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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云SQ****号小型轿车(载被害人字某某、杨某某)沿323国道由清水河方向往孟定方向行驶,22时03分,当其行驶至323国道K2995+600M处时,其所驾车辆撞上前方丰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云A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字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某离开现场,经电话联系后又返回现场,民警遂在现场将其抓获。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丰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字某某、杨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姚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字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对姚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丰某某、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8798****。

2.公安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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