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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驾驶人力三轮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路**段**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早上5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川******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从家中出发,经市城区振洪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日早上5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太和镇振洪路维卡国际城外路段时,将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成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撞倒在地,致头部受伤。2019年10月4日,成某某经射洪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1月6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成某某死亡是交通事故损伤直接造成,参与度为100%。

2019年10月31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复勘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积极施救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二张);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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