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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4〕31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4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凤阳县**大酒店西门北侧时,撞到行人乔某某、管某某,造成乔某某、管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乔某某、管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姚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 艳

2014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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