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三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庄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段,与同向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闫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鹿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马某某死亡,鹿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秦某某死亡,鹿某某及乘车人高某某、鹿某某,闫某及乘车人马某某,李某某六人受伤,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鹿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马某某、秦某某二人的尸检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六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令壮
检察官助理崔宇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逮捕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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