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贵A2****号小型面包载有乘客付某某、彭某某、郭某某从息烽县永靖镇方向往息烽县小寨坝方向行驶,途经“靖泉山庄”对面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贵A2****号小型面包车跨越三个车道后与其行驶方向右侧路缘发生撞击后冲上人行道撞到行道树发生翻滚,将车内乘车人付某某甩至车外受伤。经息烽县人民医院治疗后,付某某于2020年5月5日出院回家休养,2020年6月11日死于息烽县小寨坝镇家中。经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段脊髓损伤后肺动脉混合血栓栓塞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属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勇
检察官助理 张警警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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