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1日15时26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川A*****号“金杯”牌小型面包车在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中路128号门前人行道内倒车时与行人万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万某某受伤住院,万某某于2020年02月1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经查:2020年4月24日,姚某某与万某某家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姚某某另外赔偿万某某家属6万元并取得万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姚某某的刑事责任。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100****;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具结书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量刑建议书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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