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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号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豫L*****小型面包车,沿汝南县**镇至**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镇**村东侧路段撞上路北侧杨树上,致姚某某及乘坐人姚某1、姚某2、姚某3、王某某、姚某4受伤,姚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姚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林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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