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福县**乡**村**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姚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安福县**公路由西往东行驶,18时40分,车辆行驶至甘洛乡街道新幼儿园路段时,与行人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受伤,后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12日死亡。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报警,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姚某某与刘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28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警情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陈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车辆技术性能和属性司法鉴定报告、痕迹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姚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姚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叁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