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3时50分,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辽K****8/辽K****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沈大辅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北营子村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2019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姚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单、称重单、死亡法医学证明、心电图、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桂秋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