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5时1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豫HQ****/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谢旗营镇后高村口时,与由南向北许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撞,致许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姚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许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磊
王峰涛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