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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街道********单元**室,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1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鄂A****6牌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洪湖市老湾回族乡六合村一组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湘F****2牌号的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某甲及搭乘人员王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了事故现场。经鉴定,王某甲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姚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姚某某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和行驶证信息,与王某乙的赔偿调解书,发案及归案经过,被害人病情证明,被告人姚某某修车凭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材料;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洪湖市兴中法医临床(2018)鉴字第680号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A****6的道路监控视频截图、更换的车辆配件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耀济

2019年4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770****

2.​ 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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