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鄂A****M哈弗牌小型越野车,沿31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容镇汀桥桥头路段时,与由西北往东南斜过马路的行人姜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姜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其余赔偿款由保险公司依法赔付。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报警并将被害人姜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被交警通知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97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0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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