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住乐山市井研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茅桥方向往凌云方向行驶,9时43分,该车行驶至348 国道1743KM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直行由徐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乘坐者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姚某某、徐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固戈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井研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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