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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7********,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镇**村委**村**号。2012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0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元楚公路由牟定往楚雄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牟定县辖区元楚公路K71+900米处时,云******号小型轿车右前侧与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左后尾部相撞,相撞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又与路边行人夏某某相撞,造成侯某某、夏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姚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车行至张孟线K2865+800米处时,车头左侧又与路边水马相撞后驾车逃离。牟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夏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1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实姚某某身份情况及到案过程;3.被害人陈述,证实事故发生过程;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相关情况;5.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属醉酒、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车辆技术鉴定、车体痕迹鉴定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现场概貌;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8.被告人姚某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交通肇事的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姚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星

检察官助理:吴玲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牟定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_3.起诉书12份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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