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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90********,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村**号,现住绿春县**乡**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一辆云******号轻型普通货车(载李某某)沿蒙自市红河大道由新安所方向往蒙自市城区行驶至在*****小区门口路段时,其车头中部撞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着环卫反光警示衣、佩戴肩灯的行人尹某某身体左侧,造成被害人尹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7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尹某某死因分析推断为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等损失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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