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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镇**村**号,现住址淄博市张店区**镇**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顺鲁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淄博市周村区前草村路段时,其车前部与由北向南推行电动车步行到南侧第一条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王某某及二轮电动车相撞,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20日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64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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