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4〕5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驾驶陕A*****1号“大运”牌110型二轮摩托车,沿周至县尚村镇尚九路北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尚村镇梁家村三组路口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将同向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梁某某碰撞,致梁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于2013年11月7日死亡。经陕西省周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梁某某系车祸致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15000元,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陕西省周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证人梁某丙、梁某丁证言;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14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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