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家住浙江省**县**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05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3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浙****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当日9时许,途经鹿唐线46KM安吉县递铺街道车水弯路段与林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林某某及电动车后乘坐的胡根喜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胡根喜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6日死亡。经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姚某某在该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经安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胡根喜符合头胸多发伤而死亡,林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方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民
2020年05月09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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