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3********,汉族,专科毕业,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并交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12时许,在平南县迎宾大道上渡派出所对面路段,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逆向占道行驶,致使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车头装载车斗右前侧与覃某甲及桂D****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覃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依法鉴定,覃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部损伤死亡。
经平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涉案车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覃某乙、覃某丙等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5.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尸体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证据来源清楚,客观真实,收集证据程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在现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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