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一辆皖KL****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蔡县佛阁寺镇“成龙双语学校”西300米公路处,与行人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当场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姚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已经与新蔡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六十六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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