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4********,汉族,中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昌乐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昌乐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昌明路口躲避其他车辆时,因车辆失控,造成秦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秦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乐)公(刑)检(尸)字【2019】267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佃青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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