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5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湘12-*****号大型拖拉机由洪江市江市镇驶往洪江市岩垅乡方向。当日17时43分许,途经洪江市岩垅乡空田村**组三叉路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后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通过他人电话报警及打120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赔偿丧葬费45000元、火化费等15000元,共计6000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火化证明书、协议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等;5.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在法院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在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品
检察官助理:郑平沅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及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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