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04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镇**村**组,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沿乡道Y0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乌兰花村南侧超越同方向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蒙G**号小型轿车时,与沿乡道Y009线由北向南行驶的韩某甲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相撞后,韩某甲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又与张某甲驾驶的蒙G**小型轿车相撞,致事故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韩某甲所驾驶车辆乘坐人韩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姚某某及其所驾驶车辆乘坐人刘某某、韩某甲及其所驾驶车辆乘坐人韩某丙等人受伤。被告人姚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通过手机向交警部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郑某某、张某乙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甲、张某甲、刘某某、韩某丙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饮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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