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 码610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澄城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0时,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陕E****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沿洛南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洛南县城关街**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住院。2019年5月5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交通事故发生后委托他人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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