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石化安徽滁州**县**职工,住凤阳县**镇**家园**栋**单元**室(户籍地凤阳县**镇**街**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凤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介绍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凤阳县**建材有限公司为在非法开采矿山方面得到凤阳县**大队时任中队长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关照,委托被告人姚某某进行撮合,传递行贿意图,在被告人姚某某的介绍及沟通下,凤阳县**建材有限公司分别向郁某某行贿230万元,向王某某行贿37万元,向刘某某行贿130万元。另外被告人姚某某个人接受凤阳县**建材有限公司辛苦费40万元,私自侵吞凤阳县**建材有限公司贿赂款2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2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受贿人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乃伦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