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镇**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20年1月16日在荥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22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司某某、楚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发现在微信群里发送付费才能观看的淫秽视频链接可以快速获取高额利益,便纠集许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在郑州市、荥阳市从事在微信群里发送收费淫秽视频链接谋取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安全”,2019年初司某某、楚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商议后,将“活动”地点转移至太康县城,由司某某负责联系上游传播淫秽视频的网络平台,楚某某负责财务和技术指导,许某某出面租赁房屋设立“工作室”作为活动地点,而后采购电脑、手机等相关设备,招聘员工,并对招聘员工进行培训,而后在“工作室”组建微信群并向微信群里发送淫秽视频链接以获取利益。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3月份通过许某某投资十万元用于传播淫秽物品工作室的运营,并向许某某提供其本人的中国平安银行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收款,至2019年5月中旬姚某某向许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共收取传播淫秽视频盈利11万余元,2019年5月底,姚某某再次投资十万元,与许某某商议在荥阳市建立一个传播淫秽物品的工作室,并租用房屋、购买电脑、手机等筹建工作室,后因太康县公安局将许某某等人抓获,其工作室未能成立运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2.司某某、楚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页,光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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