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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号**号楼,住米东区**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9月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6日中午15时许,在米东区**加气站附近,被告人姚某某向何某某出售其伪造的机动车辆行驶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晚22时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姚某某作案现场米东区**安置房**号楼**单元**室进行搜查,当场扣押各类成品车辆牌照、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正副本、特种行业操作证、光敏印章垫等共计1847个(本),另扣押各类半成品营业执照、房产不动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各种毕业证书、各种等级证书、结、离婚证等4008个(本)。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向何某某出售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28本、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2本、机动车号牌14个、居民身份证2张、印章9枚、特种行业操作证10张、居住证63张均系伪造。

被告人姚某某供述自2018年开始,主要通过微信的方式与买家取得联系,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口附近、**街**饭店附近、**加气站附近等地向他人贩卖各类证件及各类印章,非法获利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于某某、索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7 份。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同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及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书记员: 张帆

                                     2020330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第三看守所,

电话1390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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