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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号。2013年11月,因买卖伪造的证明文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2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2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欲制作虚假的病假条牟利,于2016年伙同他人伪造“北京协和医院国际医疗部诊断证明书专用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门诊”(上述两家医院均位于东城区)、“北京妇产医院孕妇学校”、“北京妇产医院内分泌”、“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休假证明专用章”、“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共六枚。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8时许,在朝阳区团结湖北三条19号楼二单元101被民警抓获。现场起获涉案印章六枚,人名章和其它条形章共十一枚,空白已盖章的诊断证明七十余张等。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印章等;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假章样印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文滔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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