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北京市平谷区**镇**(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被告人姚某某在盖州市西河口海边荒地私自建设彩板房,后委托他人为其伪造该处房产“房产执照”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大伟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逮捕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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