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古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县**镇**村**组**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0时3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桥东南匝道路口,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G的斯巴鲁轿车通过时,遇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例行检查,姚某某向民警出示了其通过“办假证人员”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志一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联系电话:1511035****。
2.本案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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