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82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4********,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大道****号楼**5室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出售1万条左右并获利。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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