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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苑**区**栋**室(户籍地: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份,被害人音某某在被告人姚某某经营的定远县**镇**店(**店)内工作期间,向中国银行定远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开户资料中留下的联系地址为定远县**镇**店(**店)。被害人音某某于2013年5月底辞职后,中国银行定远县支行将信用卡邮寄至姚某某店内,被告人姚某某收到该卡并于2013年6月10日拨打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冒充音某某丈夫将该信用卡开通,其后多次刷卡透支,并且长期逾期不还。

2015年5月份,中国银行定远县支行向被害人音某某催收其名下该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欠款合计人民币16201.63元(其中本金11459.55元),被害人音某某方知其办理的信用卡被人冒用。2017年1月份,被害人音某某找到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姚某某承认其冒用音某某信用卡透支消费的事实,并向音某某出具其冒用信用卡的情况说明和16201.63元的欠条,双方约定2017年10月份姚某某将信用卡欠款还清,之后被告人姚某某将电话号码更换以逃避被害人音某某的追讨。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1459.55元并被发还中国银行定远县支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开户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音某某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11459.5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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