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在河南省镇平县**乡(户籍地镇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镇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仲景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9月,被告人姚某某在赵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委托女儿李某甲在淘宝网多次购买共计53台优酷路由宝、50个存储卡、锂电池等电子设备,收货后交给赵某某,由赵某某制作成传播法轮功的具有无线电频率的“真相服务器”,卖给法轮功修炼人员张某甲、王某甲、葛某某、张某乙、栗某某、张某丙等人。
2.2019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法轮功修炼人员赵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亲戚苗某某的空房子,用于存放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复印纸14箱。
3. 2019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从赵某某(另案处理)处兑换含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人民币200余张。2019年8月20日,在其住处查获其本人及家人使用后剩余的261张。
4.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姚某某家搜查并扣押姚某某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刊物共计101册,标识、标志物共4件,光盘2张。经南阳市公安局认定,上述物品均为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身份证明、扣押清单、网上购物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2.现场勘查记录;3.认定报告、检测报告;4.证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苗某某、李某丙、任某某、李某丁、王某乙、梁某某、张某丁、马某甲、马某乙等人证言;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货币为载体宣扬法轮功、帮助他人购买用于制作宣扬法轮功无线电频率的电子产品、并持有大量用于传播法轮功的邪教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姚某某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根据2017年1月25日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且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旗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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