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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2013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72mg/100ml。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号牌为湘L*****的小型汽车行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789km郴州收费站入口处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春平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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