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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3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径澄海区莲华镇隆华村道防疫检查站时,因摩托车撞倒检查站放置的雪糕筒,检查站工作人员报警后将被告人姚某甲拦下,随后被到场民警带回莲华派出所审查。民警对被告人姚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143mg/100ml,后将被告人姚某甲带至澄海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mg/100ml。

因被告人姚某甲2020年3月5日被抓获后送往澄海区看守所时体检发现身体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澄海区看守所建议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先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处理,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姚某甲经通知到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姚某乙、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

3、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姚某甲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4月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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