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凌晨1点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陕A****G号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二环西段全季酒店附近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1.7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笑凡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520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