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37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州市金铁匠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东莞市**镇**村**号(以上均属自报)。2017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6日晚9时3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粤A0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高速入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姚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4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国庆
2017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本案案卷2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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