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0月28日4时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粤X1****号小型轿车在佛山市**区**镇**路**路口处,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检察官助理:管璐璐
2020年5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镇**社区**楼**房,联系电话15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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