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花园**座**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花园**座**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1时30分,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皖A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大道与**路交口被查获。2019年9月27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时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屏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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