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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3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本市个体经营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北二环路口掉头,后经四里河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清源路右转,再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花路口左转,当沿兰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防汛路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及驾驶信息、尿检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3.证人阮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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