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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平邑县人,平邑县**局职工,住平邑县**小区。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6日16时40分,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汽车,沿平邑县城蒙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机电公司路口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8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血样提取合法有效;2、《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姚某某酒精含量89.7mg/100ml;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认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4、综合证据:《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报告》证实姚某某准驾车型C1E、所驾车辆为杨大猛所有,《到案经过》证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希龙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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